【活动回顾】企业社保常见法律问题线上公开课成功举办
为员工缴纳社保是企业保障员工基本权利的体现,为降低企业用人风险,提高企业运营经济效益,4月22日下午,荣港城产业园联合广西惠金律师事务所顺利开展了以《企业社保常见法律问题》为主题的线上公开课。
主讲老师周韵,现任广西惠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是广西大学法律硕士、中共广西惠金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广西区第十次律师代表大会南宁市代表。对企业运营中遇到的法律风险有清楚的认识,处理的涉诉金额近千万元的合同纠纷及民间借贷纠纷。
此次课程,周韵律师主要围绕以下几个问题进行解析,让我们一起回顾下知识点: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购买三险?
1.非全日制用工的,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保养老、医疗保险,同时应购买工伤保险;
2民事协议用工的,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保养老、医疗保险;
3其他全日制、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用工的,按企业参保办法参保。
在新政之下,企业以社保为切入点来节省用工成本也并非没有可能。如果企业符合以下4种情形,可以不考虑给员工购买社保了:
二、企业未给员工购买医疗保险的风险
周韵律师通过实际案例讲述企业未给员工购买医疗保险的风险,用实际案例说明了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用人单位违反法律义务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失,应当对此损失承担责任。
三、劳动者承诺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后果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该义务,因此双方约定不参加社会保险的行为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应属无效。
四、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需要。(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60条第1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举证责任在劳动者,若劳动者不能提供,则承担不能举证的不利后果。
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未及时、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观点一:劳动者不能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大部分地区如北京、浙江等地认为)用人单位如果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就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不予支持。
观点二:未缴纳、未及时缴纳、未足额缴纳均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规定的未依法缴纳的情形,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要考量用人单位是否有过错。
小结:
社保缴费基数: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工资在300%-60%之间的,如实申报。
缴纳期间:试用期就要开始缴纳。
五、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商业保险能否抵扣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购买社保,但是购买了商业保险。劳动者工伤在获得商业保险赔偿后,用人单位购买的商业保险赔偿是否抵扣其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呢?
观点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事先约定用人单位承担商业保险费,发生工伤保险事故以后,商业保险赔偿金可以抵扣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应部分。
观点二:除责任险外,用人单位不得主张抵扣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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